河津市人民政府辦公室關于對山西安昆新能源有限公司“7·6”機械傷害一般事故調查報告的批復
發(fā)布日期:2022-09-07 11:44 來源: 河津市人民政府 【字體:大 中 小】 打印本頁
信息索引號 | 1408810058/2022-00559 | 發(fā)布時間 | 2022-09-07 | ||
發(fā)布機構 | 河津市人民政府 | 文號 | 河政辦函〔2022〕64號 | ||
主題詞 | 市場監(jiān)管、安全生產 | 體裁 | 河政辦函 |
河津市應急管理局∶
《河津市應急管理局關于山西安昆新能源有限公司“7·6”機械傷害一般事故調查處理意見的請示》(河應急字〔2022〕63號)收悉。經研究,現(xiàn)批復如下:
一、事故調查組工作符合《中華人民共和國安全生產法》和《生產安全事故報告和調查處理條例》等有關法律法規(guī)的規(guī)定。
二、原則同意事故調查組對山西安昆新能源有限公司“7·6”機械傷害一般事故的原因分析、性質和責任認定,以及對事故責任單位和人員的處理建議。有關單位要嚴格落實對相關責任單位和責任人員的處理決定。
三、原則同意事故調查報告中提出的事故防范和整改落實措施建議。有關單位要舉一反三,深刻汲取事故教訓,采取切實有效措施,防范同類事故再次發(fā)生。
四、你局要督促各有關單位依法依規(guī)落實事故調查報告中提出的各項要求,按照規(guī)定向社會公布事故調查報告(依法應當保密的除外),同時將資料及時歸檔。
五、事故結案后10個月至1年內,由你局牽頭對事故防范和整改措施落實情況進行評估。
河津市人民政府辦公室
2022年8月22日
?。ù思_發(fā)布)